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简称《意见稿》)

    国家卫健委发布监管规则征求意见——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医疗本质




  国家卫健委近日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简称《征求意见稿》),内容涵盖医疗机构监管、 人事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社会医疗服务,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发展。  《征求意见稿》对如何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2018年12月的100多家到2021年6月的1600多家,这是两年多来中国互联网医院的增速。 国家卫健委相关信息显示,在政策和先进技术的不断支持下,互联网医疗服务加速发展,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延续全程可追溯、责任追究的原则




  据国家卫健委数据,中国互联网医院数量已超过1600家。 对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医疗行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使互联网医疗告别过去的“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化、高质量发展阶段。




  《征求意见稿》细则的实施也释放出明确信号——互联网诊疗要最大程度与实体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一样“同质化”,让互联网诊疗回归 对医疗服务的根本定位。  “这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基本延续了全程可追溯、逆向追责的原则。” 中国社科院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线上和线下的要求更加明显和一致,很多要求是对线下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未来新规的实施也将对各类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综合来看,《征求意见稿》即将实现的综合监管大大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那些平台技术强、运营基础强、主要提供大病医疗服务的互联网诊疗平台。




  互联网诊疗与药品销售“分开”




  《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禁止部分互联网诊疗和处方行为。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使用或替代医生本人接诊。” 这一要求适用于目前市场上一些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的行为,以防止各种平台使用非执业医师和人工智能软件作为咨询和开药的工具。




  《意见稿》规定,“禁止出现对账、补方等问题”、“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体检收入挂钩”、“医 不得指定地点购买药品和耗材”。 这意味着互联网诊疗与药品销售行为的“隔离”,将阻碍互联网诊疗平台将诊疗行为“异化”为处方药营销工具,同时也将挑战市场部分处方外流、DTP药店 和其他业务。




  “随着药品流通领域的改革,部分营销方式向线上转移,线上出现了用药养医甚至返利的问题,给互联网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  ”文件明确,这些违法行为是不能做的,尤其是药品收入和医生收入不能直接挂钩。 这也是我们一直呼吁的,不要让医改解决的线下问题转移到线上。”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高科技”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诊疗全过程进行数字化监管,旨在实现全国产业在统一规则下发展。  《征求意见稿》细则实施后,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清理“低小”平台,打造大型互联网诊断与“高端”平台。 技术平台完善、运营成熟的治疗平台将受益于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与省级监管平台共享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信息。 第二十条提出,医疗机构的电子处方、处方审核记录、处方审核记录应可追溯,数据接口应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互联网医院信息化平台提出了多项要求,如: 药房服务,互联网诊疗信息。 技术和其他业务; 要求将互联网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与依托单位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质量管控; 同时,还提出建立网络安全和平台信息安全三个层次。 以上保证等。




  以上都对互联网诊疗服务主体的数字化能力提出了要求。 因此,是否有相应的互联网医疗基础设施,相关技术能力和运营管理经验将成为合规运营的重要前提。




  政策逐步落地,有利于行业向高水平发展




  本《意见稿》提出的互联网医院分类和诊疗范围界定延续了以往文件的规则,符合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 支持新格式。




  2019年8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提出“原则上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管理”;  2020年3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险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 “原则上,线上线下医疗服务统一管理。”




  此次公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规则》正式实施后,建立统一的互联网诊疗服务标准,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功能,将更有利于规模化医疗 互联网诊疗保险基金。 支付。 在全国统一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前提下,医保部门可以更加便捷地将符合要求和标准的互联网诊疗行为纳入在线医保支付范围。




  这对于互联网医院平台来说,将是一个新的好处,这些平台已经在各地加入了在线医保支付。 事实上,医保是否给付已经成为判断互联网诊疗服务含金量的“金标准”。 医保作为最大单一支付者的准入,显然有利于中国在线诊疗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扩大。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监管规则对互联网诊疗的范围和定价没有要求,这意味着监管规则赋予了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定价权。 也就是说,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院实行公益定价,市场化的第三方平台按照市场化运作,这也有利于营利性互联网诊疗平台的竞争力。  .


  




来源:新华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简称《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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