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受制于一个接入系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等相关事项,视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1. 医疗机构将新增“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物理医疗机构可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选项,并遵循以下要求。
1. 提交文件。
1. 申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下同)。
2. 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连接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需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的协议)。
3.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必须提交合作协议。医疗机构建立自己的体系时,这是可选的。
4.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录。
5.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二)受理部门:物理医疗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三)办理程序: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事项。
2. 医疗机构的第二个名字是“互联网医院”。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物理医疗机构,可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遵循以下要求。
1. 提交文件。
1. 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说明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 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数据接口连接情况说明(直接进入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的协议)。
3.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必须提交合作协议。对于构建自己系统的医疗机构来说,这是可选的。
4. 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部门:物理医疗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三)办理程序: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事项。
3. 新设立的医疗机构将新增“互联网诊疗”服务选项。
新设体医疗机构希望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最后关于费用需具体联系根据具体牌照种类报价。